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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託合約書
信託之意義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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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信託之意義


   依據殯葬管理條列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,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,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,應將該費用75%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。

  自訂約日起,至丙方死亡、契約終止或解除前,就甲方(會員)所繳納價款之百分之七十五,乙方(公司)應按月造冊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,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,四個月內,將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公佈,供甲方(會員)查閱。乙方(公司)對於前項交付信託之金錢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被服務人死亡後之本契約履行、契約終止或解除外,『不得提領或動支(指定用途、專款專用)』

契約信託之受益人為慶云公司,慶云公司不得將受益人變更為第三人。

信託業者之名稱:彰化銀行
     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636號
     電話:037-326455轉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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